发布时间:2012-09-13
关于转发《盐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追究暂行规定》的通知
(深盐办[2012]41号)
各街道党工委(办事处),区直、驻盐各单位,区法院、检察院,区属各企业:
《盐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追究暂行规定》已经区委、区政府同意,现转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中共深圳市盐田区委办公室
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
2012年7月25日
盐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追究暂行规定
第一条 根据《盐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实施办法》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综治责任追究方式主要有通报批评、黄牌警告和一票否决。
第三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,应当给予通报批评:
(一)年度综治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,且得分80分以下至70分的,或连续四个季度社会治安评估分析排名最后的,或年度有效刑事和治安警情数同比上升超过20%且高于全区平均值的。
(二)因综治工作力量较薄弱,或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运作不规范,或综治措施不落实,发生严重刑事治安案件、安全消防事故,涉黑涉恶势力较严重,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。
(三)发生八类严重刑事案件造成一案3人死亡的,或发生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火灾等安全事故的,或发生严重校园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。
(四)违反上级和《盐田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》的规定,对因应评估事项无评估或评估流于形式引发群体性事件,在一定范围内造成重大影响的。
(五)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采集率、信息录入正确率低于90%,或未注销率高于15%,或建筑物信息采集率、信息录入正确率低于90%,或隐患信息通报查处反馈率低于90%的。
(六)安全文明小区和社区创建管理不力,社区服务管理工作责任不明确、日常管理不到位、防范措施不落实,导致刑事和治安案件数量上升、出租屋和居住人员情况不明、服务质量下降、居民住户意见大投诉多、创建工作明显滑坡的。
(七)处理和防范邪教问题、禁毒、反恐、清无、反走私、整治黑网吧、打击刑事犯罪及黄赌毒等措施不落实并造成不良后果的。
(八)区综治委认为应当给予通报批评的其他情形。
第四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,应当给予黄牌警告:
(一)年度综治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且得分70分以下至60分的,或连续五个季度以上社会治安评估分析排名最后的,或年度有效刑事和治安警情数同比上升超过50%且高于全区平均值的。
(二)发生八类严重刑事案件造成一案4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的,或发生一次造成11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火灾等安全事故的,或发生较严重的校园安全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。
(三)违反上级和《盐田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》的规定,对应评估事项无评估,或虽进行了评估,但因对有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应对处置不得力引发堵路、围攻党政机关、群体械斗等重大群体性事件,并在较大范围内造成重大影响的。
(四)对治安重点地区、涉黑涉恶势力、色情和赌博活动等突出治安问题整治不力,问题比较突出,群众反映较大,或被主管部门挂牌督办,或被中央、省、市新闻媒体曝光,造成恶劣影响并经核实的。
(五)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采集率、信息录入正确率低于80%,或未注销率高于20%,或建筑物信息采集率、信息录入正确率低于80%,或隐患信息通报查处反馈率低于80%的。
(六)发生邪教人员赴省进京滋事事件、插播广播电视信号案件、公开聚集闹事事件、重大恶性宣传煽动案件,造成恶劣影响,或被中央、省、市通报批评的。
(七)毒品现象比较严重,群众反映强烈,被上级有关部门异地用警,或在娱乐场所或其他公共场所查获吸毒人员数量多,或在辖区内查获制毒场所、仓库、经营性涉毒场所的。
(八)未能有效组织开展打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,致使走私活动较严重或产生恶劣影响的,或未能按照应急预案妥善处理暴力抗拒缉私或阻挠缉私等突发事件,导致事态不断恶化的。
(九)反恐重点防范目标单位防范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,导致发生暴力、恐怖等重大公共安全事件、刑事案件,造成严重后果的。
(十)被综治部门通报批评,3个月仍未有效改观的。
(十一)区综治委认为应当给予黄牌警告的其他情形。
第五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,应当给予一票否决:
(一)年度综治考核结果不合格的,或连续两个年度社会治安评估分析排名最后的,或年度有效刑事和治安警情数同比上升超过100%且高于全区平均值的。
(二)发生八类严重刑事案件造成一案8人以上死亡的,或发生造成31人以上死亡的火灾等安全事故的,或发生重大校园安全事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。
(三)违反上级和《盐田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》的规定对应评估事项无评估,或经评估应暂缓实施或不实施的重大事项仍强行实施,致使引发堵路、围攻党政机关、群体械斗、赴省进京集体上访等重大群体性事件甚至人员伤亡事件,并在全市、全省甚至全国造成重大影响的。
(四)治安重点地区、涉黑涉恶势力、色情和赌博活动等突出治安问题整治不力,被主管部门多次挂牌督办,或多次被中央、省、市新闻媒体曝光,造成恶劣影响并经核实的。
(五)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采集率、信息录入正确率低于75%,或未注销率高于25%,或建筑物信息采集率、信息录入正确率低于70%,或隐患信息通报查处反馈率低于70%的。
(六)发生情节特别严重、影响特别恶劣的涉邪教案(事)件,被中央、省或市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。
(七)毒品现象特别严重,群众反映强烈,异地用警在娱乐场所或其他公共场所查获吸毒人员数量较多,或在辖区内查获制毒场所、仓库、经营性涉毒场所数量较多的。
(八)辖区党政机关、执法机关参与走私、贩私、护私,或辖区发生暴力抗拒执行和哄抢私货等严重阻碍执法事件,或辖区发生大规模群体性走私事件,或存在群众性集资走私现象,或发生群体性卸运、隐匿私货事件,或存在固定私货上岸点及走私专用设施,或存在集中的私货销售场所和储存点的。
(九)反恐重点防范目标单位防范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,导致发生暴力、恐怖等特大公共安全事件、刑事案件,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。
(十)未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危害国家安全隐患排查,发生叛逃、出走、退党、泄密事件的。
(十一)被综治部门黄牌警告,6个月期满仍未整改合格的。
(十二)区综治委认为应当给予一票否决的其他情形。
第六条 本规定由区维稳及综治办负责解释。
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有效期5年。《盐田区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(暂行)》(深盐办〔2007〕2号)同时废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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